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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的“保护神” ——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办案纪实

2021-06-18 阅读次数: 栏目:本刊要闻直播

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以法律进行行为规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守法经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向国际市场进军,企业行为不仅受国内法管辖,也受到国际贸易秩序的约束。律师则着眼“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可帮助健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律师是企业转型升级的“护航员”,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 

多年来,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依法治理的目标,长期坚持为企业服务的理念,真正让企业感受到华圣律所是企业的法律之家,温暖贴心之家。

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是吉林省四平市律师制度恢复后的首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四平市法律顾问处,始建于1956年,2000年转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经过多年的潜心沉淀和不懈凝聚,已逐步发展成为管理规范、经验丰富、业务覆盖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多年来,华圣律师事务所在为委托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经验,受到委托人和企业极高的信任和赞赏。

案例一: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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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辽宁省昌图县粮库发生一起轰动全国的贪污、贿赂、投机倒把案。此案涉案金额76.7万元,涉及54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被告人郭伟(女)被以投机倒把罪提起公诉。由于案情重大,媒体广为宣传,案件受到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当时人们都议论这个案子来头大,涉案人员重判无疑。为了替妻子讨回公道,郭伟的丈夫先后跑了六家律师事务所,均遭拒绝。听完郭伟丈夫的述说后,华圣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广恩接受了委托,决定担任郭伟的辩护人。

接案后,经认真调查取证,分析案情,李广恩认为起诉书指控郭伟的投机倒把罪名不能成立,于是他决定对此案进行“改性”辩护。

对这样重大的案件进行“改性”辩护,不仅需要律师对所涉法律问题有准确的把握,还要求律师有不畏权势的勇敢精神敢于仗义执言。当时参加旁听的中央、省、市级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有上千人,当李广恩提出“郭伟的行为不构成投机倒把罪”的辩护观点时,现场所有记者的镜头不约而同地全都对准了他。李广恩沉着冷静,用充足的事实和准确的法条,令人信服地论证了自己的辩护观点,众多旁听者不顾法庭约束,不时报以热烈的掌声。休庭后,审判人员反映说:“李律师的辩护观点有理有据,让人信服。”最后法院采纳了李广恩的辩护意见,没有以投机倒把罪对郭伟进行宣判。

这一判决结果出乎许多人的意料,它有力地弘扬了法律,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了审判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案例二:得到企业和工人群众的认可

吉林省梨树县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是以生产铁制品为主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工人因工伤待遇与企业方发生纠纷的情况,在处理陈成喜工伤赔偿案时,由于该人对企业赔偿标准不满,极力煽动原来已经结案的工商人员向企业施压,并声称要用罢工的形式讨回公道。

为了既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时介入这一纠纷。在查阅大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律师们为企业出具了既要按相关规定标准补偿,又要考虑困难家庭的现状,适当在不损害强势方过多利益的前提下,从稳定角度出发,提高困难职工赔偿标准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得到了企业和工人群众的认可,使一起行将激化的矛盾得到平息。  

案例三:奉法者强则国强

1997年夏季,澳大利亚某公司与国内某外贸公司及生产商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李广恩作为澳方代理人,凭借对涉外案件程序中的管辖立案、实体上的责任认定及报关手续和商检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加之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以充足的事实和法律根据,阐明澳方的请求应予保护的正确观点,得到法庭的采纳。澳方合法权益得到全部保护,赢得了澳方的信任和尊重。事后澳方公司送来一面锦旗,上书:“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褒奖中国律师和中国司法公道。

案例四: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1998年,李广恩在香港某公司诉黑龙江省海林市某啤酒厂合资纠纷一案中为港方做代理人。该案难度最大的是,啤酒厂在市政府授意下,为避债而宣告破产,责任主体难以确认。为此,李广恩多次与黑龙江省政府、高院领导及办案人员磋商,把海林市政府列为本案当事人。此案历经二年之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港方的诉讼请求,使港方的750万元投资款得以全额返还。港方董事长张某感激地说:“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能得以保护,多亏李广恩律师的帮助。”

案例五:企业发展离不开律师

2001年1月,广东某公司因存单纠纷对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提起告诉,被江门市中级法院驳回,公司慕名致函李广恩,请求为其代理上诉并参与二审诉讼。李广恩接受委托后,认真仔细地查阅了与此案事实相关材料和一审判决书关于驳回告诉的论述内容,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失公正,并以此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受理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李广恩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及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有理有据地阐述了上诉理由及上诉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应全额支付已被他人领取的500万元存款及利息,并应赔偿上诉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代理意见。李广恩的观点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近700万元的经济损失。某公司董事长感慨地说:“此案多亏李律师参与,企业发展离不开律师啊!”

案例六:秉公办案,保驾护航

2003年初,吉林省梨树县某公司一位年过半百的女经理,带领班子成员来吉林华圣律师所找李广恩主任,讲述了公司因债务清不回来,致使公司151人6个月不能开工资;因无资金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该经理为索债因天冷路滑右腿摔成骨折,卧床近半年之久,而债务人仰仗自己是地区内利税大户,欠该公司近400万元货款,不但不给,还扬言“愿哪告都行,法院、市里有咱哥们儿……”该公司主张权利遇到了困难,他们听说李广恩律师坚持原则,办案经验丰富,特来聘请李广恩律师为其代理诉讼,主张权利,索要欠款,李广恩毅然接受了委托。

起诉前,李广恩收集了大量证据,起草了诉状。在递交诉状的同时,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按程序作出裁定,冻结了债务人的银行等额存款。可事隔3天,法院办案人员即通知该公司,原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账户已解冻,且不言明理由。李广恩先后找到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以及市政府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得知之所以如此,是市某一领导听取了债务人不真实的汇报,恐怕因法院的保全措施引起债务人单位职工的上访,建议法院解除已封存的银行存款改为封物。李广恩认为市领导这一作为有悖于宪法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的威严,故致函市人大,有理有据地阐述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性,并请求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法院及市领导的违法作为。最终,法院支持了梨树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前将400余万元的货款先予执行给该公司。

法律的公正使该公司有了生机,走出低谷。该公司领导为感谢李广恩,送来一面锦旗,上写“秉公办案,保驾护航!”